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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产品投诉鉴定机构

发布时间: 2021-02-23 16:37:48

1. 旅游景点投诉找什么部门

如果是旅行社的责任,就向旅游局投诉;价格欺诈、吃饭住宿购物被黑等向工商局投诉;丢东西、挨揍向公安局投诉。。

2. 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怎么投诉旅行社

建议你保留好合同、行程单、发票等相关凭证,如果没有这些凭证建议可以联系旅行社索要,然后在行程结束后的90日内联系12301
1、投诉时效。根据规定,受损害的游客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请求保障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有效期为60天,投诉时效从投诉者知道或应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有特殊情况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可以延长投诉有效期。

2、受理时效。投诉管理机关接到投诉状或口头投诉,经审查过后,会在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会给投诉方说明理由。

3. 我想投诉旅行社欺骗消费者,找谁

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下列行为损害的,可以向旅游局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要求保证金赔偿。
1. 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2. 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 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消费者在要求保证金赔偿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
(1)被投诉旅行社的名称、导游姓名;
(2)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及团队名称、地址、电话;
(3)赔偿要求和根据的事实、理由与证据。消费者向旅游局的质检所要求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天。时效期限从消费者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对于消费者的投诉,质检所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30天内进行调解。参考来源:http://www.lawtime.cn/nanchong。

4. 旅游局有哪些部门请问旅游局接受投诉吗

朋友你好。
旅游局有很多部门和其他的局是一样的。
他们接受投诉。如果你在旅行当中发生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可以向旅游局投诉。

5. 什么部门可以鉴定商品的真伪

质监局可以鉴定商品的真伪。
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能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二)负责《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
(三)负责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研究制定本市质量发展的战略;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实施精品名牌战略
(四)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省质监局部署的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省质监局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调解和处理质量纠纷。
(五)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实施监督;负责农业标准化的实施及其示范区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组织开展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量值传递;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计量违法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七)负责宣传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积极推进质量认证工作,并按省质监局的部署,对质量认证中介机构的行为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
(八)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九)负责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收购、加工、销售、仓储等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标准和计量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受理工商部门移交的在流通领域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并依法组织查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承担市政府“打假办”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本市的“打假”工作,完成市政府授权牵头的市场专项整治任务。
(十一)承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相关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组织查处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违法行为。
(十二)承办国务院、质检总局或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6. 请问旅游中被坑了怎么维权

旅游途中遭遇各种“坑”如何维权

本报百名律师进社区活动昨为居民旅游维权支招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 (记者宋芳科都一鸣)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刚刚过去的五一小长假相信不少市民都选择外出走走看看。这一路上有旅途的风景,也有放松的心情。不过也有一些市民旅游归来后向我们投诉旅游途中遭遇的一些烦心事。5月7日西部商报百名律师进社区第十九期活动如约在何家庄社区和居民见面,甘肃文广律师事务所张乃权、肖文广两位律师现场为市民解疑释惑,其中旅游归来“后遗症”也不少,我们归纳了一下请律师解答。

购物产品有瑕疵退货费用商家承担

市民金先生:我在云南的一个景区购买了一把3000余元的饰品刀,当时是邮购回来的。可是我签收后打开一看,这把刀刀锋生锈。对此我联系景区要求退货,对方表示退货可以,但是中间的邮递费用要我来承担,我想他们有错在先,为什么让我来承担邮费。所以我想问一下律师,遇到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旅游购物合同纠纷,维权的正常途径是向旅游局举报,为了便于旅游局立案受理,旅游购物人有责任、有义务向旅游局提供相关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物品照片甚至大额购物应该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书面鉴定结论,以便在提起诉讼时有充分的合法证据,就金先生遭遇的情况来说,由于商品有瑕疵导致的退货,邮递费用应该由商家来承担。

景区被蛇咬管理不善或担责

市民景先生:去年我去广西一家景区游玩时被一条毒蛇咬伤,对此我要求景区给予赔偿。但是对方表示景区本来是自然保护区,有野生蛇类很正常,所以游客自身应该小心。我想问律师遇到这样的问题,景区到底该不该赔偿。

律师解答景区应当是旅客游玩的安全场所,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自然保护区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悬崖峭壁、野生动物、游客众多容易发生踩踏事故,这些都是景区管理者的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应当在有危险的地方悬挂警示牌,以提醒游客远离风险。不要误进有警示牌的危险区,擅自进入可能自己要承担责任,对于没有警示牌的地方被毒蛇咬伤,景区因没有提供安全旅游场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买赝品维权步骤要看清

市民林先生:我去年参团旅游,被导游带到一家和田玉专卖店购物。在店员的推销下,我脑子一热购买了一个上万元的和田玉器。拿回家后我怎么看怎么不对劲,就找了专业的人士来鉴定,结果被鉴定为假的。现在我找旅行社他们说购物是我自愿,去找那家商店也不知道在哪里?现在的情况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拿着你的鉴定报告、购买发票、旅游合同到旅游局举报景区购物中存在的欺诈行为,找不到商店可以委托有调查权利的人如律师等,前往景区当地工商局,通过工商调查就能获知商店的基本情况,如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经营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身份信息和联系电话,掌握这些基本证据有利于维权活动的有效开展。

旅途车被偷是否赔偿须看合同

市民石先生:我报团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自驾游,行程费用包括食宿和全程导游。在我们的行程进行到第三天时,我的车辆被盗目前尚未破案。对此旅行社让我找宾馆,宾馆又说他们报案了。那么我到底该找谁维护权益?

律师解答首先旅游合同有没有车辆保管条款,这是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有约定按约定的条件旅行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约定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宾馆有负责旅客的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责任,可以向宾馆进行索赔。具体方式为: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品质打折扣不能拿不可抗力当幌子

市民陈女士:去年我们组团去湖南游玩,在旅游合同上明明写着全程入住四星及四星以上宾馆。可是到了景区后我们入住的却是农家乐,而且饭菜质量也不好,吃了两天我一直拉肚子。但是对方表示进入景区都是这样的宾馆,属于不可抗力。我想问律师遇到这样的事情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首先,旅游过程中随意改变约定的住宿条件,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预防和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出现不可抗力合同当事人可以免责。游客在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将农家乐、饮食拍成照片,然后找导游要求调换宾馆,调换不成向旅游局投诉并要求减免旅游费用。

帮游客看孩子导游一定要尽心

市民薛女士:我是去年国庆节跟团出去的,在河南一家景区我去洗手间,临时将7岁的儿子交给导游照看。可等出来就听到有人大喊不好了,原来我儿子在水边嬉戏时坠入湖中。现在虽然一年过去了,但我儿子因为呼吸道呛水导致肺炎一直都不好。我想问一下景区和导游该承担哪些责任,毕竟当初我是让导游照看我的孩子,导游也答应了。

律师解答这个问题从诉讼角度来讲,有两方面的法律问题,首先从法律规定的程序上来讲,《民事诉讼法》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一年,超过诉讼时效的有可能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提醒当事人在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时,不要忘记诉讼时效。如果是十八岁以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景区导游在接受口头委托合同后,就自动产生提供安全旅游的的义务,那么景区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 对于旅行社的欺诈行为可以去消协投诉吗应该怎么投诉

关于旅游投诉问题,一般旅游局都会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如果你不知道号码,也没关系。电话打旅游局就行,他们会主动告诉你投诉电话的。周末旅游局负责投诉的有人轮流值班,赶上黄金周他们会昼夜有人值班,这方面应该放心。
投诉,肯定稍微麻烦一些,但为了你和他人的利益牺牲点儿个人时间,也应该值得。起码可以出一口气。
根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规定了以下几种时效:
一、投诉时效:向旅游投诉机关请求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间为60天,投诉时效从投诉者知道或应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有特殊情况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可以延长投诉时效期间。
二、受理时效:投诉管理机关接到投诉状或口头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通知投诉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应诉答复时效:投诉管理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投诉者。被投诉者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四、送达时效: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用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形式在15日内通知投诉者和被投诉者。
五、申请复议时效:投诉者或被投诉者对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另外,我告诉你如何协投诉信。即:
(一)被投诉事由;
(二)调查核实过程;
(三)基本事实与证据;
(四)责任及处理意见。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应当对被投诉者的书面答复进行复查

8. 哪些问题可以投诉到旅游局

这个问题比较大。比如旅行社没有履行旅游合同,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旅游景区管理混乱问题,旅游景区乱收费问题,旅游中强买强卖问题。总之,旅行中认为不合理不爽的问题都可以投诉。投诉既要受理恢复。当然,投诉并不是都有占理,都合理,接受投诉后旅游局会调查得出结论。
希望采纳。

9. 12301全国旅游投诉热线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游客所遇到的,交通、景区、旅行社、OTA、咨询类等等问题都可以联系12301

10.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旅游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中,发现被投诉人或者其从业人员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 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第六条 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有权处理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的投诉案件。
第七条 发生管辖争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协商确定,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四)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
(六)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属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条 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十一条 旅游投诉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投诉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所在地;
(三)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第十二条 投诉事项比较简单的,投诉人可以口头投诉,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记录或者登记,并告知被投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口头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进行记录或者登记。
第十三条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活动的,应当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四条 投诉人4人以上,以同一事由投诉同一被投诉人的,为共同投诉。
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推选1至3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参加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过程的行为,对全体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全体投诉人同意。
第十五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投诉符合本办法的,予以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向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本机构无管辖权的,应当以《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或者《旅游投诉转办函》,将投诉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六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实行调解制度。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第十七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应当立案办理,填写《旅游投诉立案表》,并附有关投诉材料,在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
对于事实清楚、应当即时制止或者纠正被投诉人损害行为的,可以不填写《旅游投诉立案表》和向被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但应当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第十九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自己的投诉或者答辩提供证据。
第二十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审查。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收集新的证据,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需要委托其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旅游投诉调查取证委托书》,受委托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对专门性事项需要鉴定或者检测的,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自行向法定鉴定或者检测机构申请鉴定或者检测。
鉴定、检测费用按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鉴定、检测申请方先行承担;达成调解协议后,按调解协议承担。鉴定、检测的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时间。
第二十三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自行和解的,应当将和解结果告知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核实后应当予以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投诉处理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积极安排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提出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五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投诉请求、查明的事实、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印章;
(二)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没有执行的,投诉人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投诉人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
(一)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二)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了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的。
第二十七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每季度公布旅游者的投诉信息。
第二十八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旅游投诉处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为受理的投诉制作档案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