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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產品投訴鑒定機構

發布時間: 2021-02-23 16:37:48

1. 旅遊景點投訴找什麼部門

如果是旅行社的責任,就向旅遊局投訴;價格欺詐、吃飯住宿購物被黑等向工商局投訴;丟東西、挨揍向公安局投訴。。

2. 根據旅遊投訴處理辦法規定,怎麼投訴旅行社

建議你保留好合同、行程單、發票等相關憑證,如果沒有這些憑證建議可以聯系旅行社索要,然後在行程結束後的90日內聯系12301
1、投訴時效。根據規定,受損害的遊客向旅遊投訴管理機關請求保障合法權益的投訴時效有效期為60天,投訴時效從投訴者知道或應知道權利被侵害時算,有特殊情況的,旅遊投訴管理機關可以延長投訴有效期。

2、受理時效。投訴管理機關接到投訴狀或口頭投訴,經審查過後,會在7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會給投訴方說明理由。

3. 我想投訴旅行社欺騙消費者,找誰

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下列行為損害的,可以向旅遊局的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要求保證金賠償。
1. 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的;
2. 旅行社服務未達到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
3. 旅行社破產造成旅遊者預交旅行費損失的。
消費者在要求保證金賠償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寫明:
(1)被投訴旅行社的名稱、導游姓名;
(2)消費者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年齡及團隊名稱、地址、電話;
(3)賠償要求和根據的事實、理由與證據。消費者向旅遊局的質檢所要求保證金賠償的時效期限為90天。時效期限從消費者受侵害事實發生時計算。對於消費者的投訴,質檢所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在30天內進行調解。參考來源:http://www.lawtime.cn/nanchong。

4. 旅遊局有哪些部門請問旅遊局接受投訴嗎

朋友你好。
旅遊局有很多部門和其他的局是一樣的。
他們接受投訴。如果你在旅行當中發生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可以向旅遊局投訴。

5. 什麼部門可以鑒定商品的真偽

質監局可以鑒定商品的真偽。
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職能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統一管理和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

(二)負責《計量法》、《標准化法》、《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配套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和行政執法。
(三)負責質量工作的宏觀指導。貫徹實施國家《質量振興綱要》,研究制定本市質量發展的戰略;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組織對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組織實施精品名牌戰略
(四)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組織實施省質監局部署的產(商)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省質監局批準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計劃,調解和處理質量糾紛。
(五)統一管理標准化工作。宣傳貫徹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並實施監督;負責農業標准化的實施及其示範區工作;管理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六)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准確可靠;組織開展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和量值傳遞;查處生產和流通領域的計量違法行為,組織計量仲裁檢定,調解計量糾紛。
(七)負責宣傳貫徹GB/T19000-ISO9000系列標准,積極推進質量認證工作,並按省質監局的部署,對質量認證中介機構的行為和認證標志的使用進行監督。
(八)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和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九)負責棉花等纖維質量監督工作,依法查處收購、加工、銷售、倉儲等環節的違法行為。
(十)負責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工作。依法組織查處產品質量、標准和計量違法行為。受理消費者投訴和舉報,受理工商部門移交的在流通領域查出的屬於生產環節引起的產品質量問題,並依法組織查處。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承擔市政府「打假辦」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本市的「打假」工作,完成市政府授權牽頭的市場專項整治任務。
(十一)承擔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組織實施相關生產許可、強制檢驗等食品安全市場准入制度,組織查處食品及相關產品生產和加工的質量違法行為。
(十二)承辦國務院、質檢總局或當地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6. 請問旅遊中被坑了怎麼維權

旅遊途中遭遇各種「坑」如何維權

本報百名律師進社區活動昨為居民旅遊維權支招
每日甘肅網-西部商報訊 (記者宋芳科都一鳴)世界那麼大,我想去看看!剛剛過去的五一小長假相信不少市民都選擇外出走走看看。這一路上有旅途的風景,也有放鬆的心情。不過也有一些市民旅遊歸來後向我們投訴旅遊途中遭遇的一些煩心事。5月7日西部商報百名律師進社區第十九期活動如約在何家莊社區和居民見面,甘肅文廣律師事務所張乃權、肖文廣兩位律師現場為市民解疑釋惑,其中旅遊歸來「後遺症」也不少,我們歸納了一下請律師解答。

購物產品有瑕疵退貨費用商家承擔

市民金先生:我在雲南的一個景區購買了一把3000餘元的飾品刀,當時是郵購回來的。可是我簽收後打開一看,這把刀刀鋒生銹。對此我聯系景區要求退貨,對方表示退貨可以,但是中間的郵遞費用要我來承擔,我想他們有錯在先,為什麼讓我來承擔郵費。所以我想問一下律師,遇到這樣的情況該怎麼辦?

律師解答旅遊購物合同糾紛,維權的正常途徑是向旅遊局舉報,為了便於旅遊局立案受理,旅遊購物人有責任、有義務向旅遊局提供相關的證據。如購物發票、物品照片甚至大額購物應該申請司法鑒定機構出具書面鑒定結論,以便在提起訴訟時有充分的合法證據,就金先生遭遇的情況來說,由於商品有瑕疵導致的退貨,郵遞費用應該由商家來承擔。

景區被蛇咬管理不善或擔責

市民景先生:去年我去廣西一家景區遊玩時被一條毒蛇咬傷,對此我要求景區給予賠償。但是對方表示景區本來是自然保護區,有野生蛇類很正常,所以遊客自身應該小心。我想問律師遇到這樣的問題,景區到底該不該賠償。

律師解答景區應當是旅客遊玩的安全場所,當然我們也應當看到自然保護區存在一定的風險,如懸崖峭壁、野生動物、遊客眾多容易發生踩踏事故,這些都是景區管理者的安全管理的責任和義務,應當在有危險的地方懸掛警示牌,以提醒遊客遠離風險。不要誤進有警示牌的危險區,擅自進入可能自己要承擔責任,對於沒有警示牌的地方被毒蛇咬傷,景區因沒有提供安全旅遊場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旅遊買贗品維權步驟要看清

市民林先生:我去年參團旅遊,被導游帶到一家和田玉專賣店購物。在店員的推銷下,我腦子一熱購買了一個上萬元的和田玉器。拿回家後我怎麼看怎麼不對勁,就找了專業的人士來鑒定,結果被鑒定為假的。現在我找旅行社他們說購物是我自願,去找那家商店也不知道在哪裡?現在的情況我該怎麼辦?

律師解答拿著你的鑒定報告、購買發票、旅遊合同到旅遊局舉報景區購物中存在的欺詐行為,找不到商店可以委託有調查權利的人如律師等,前往景區當地工商局,通過工商調查就能獲知商店的基本情況,如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股東、經營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和股東的身份信息和聯系電話,掌握這些基本證據有利於維權活動的有效開展。

旅途車被偷是否賠償須看合同

市民石先生:我報團參加了旅行社組織的自駕游,行程費用包括食宿和全程導游。在我們的行程進行到第三天時,我的車輛被盜目前尚未破案。對此旅行社讓我找賓館,賓館又說他們報案了。那麼我到底該找誰維護權益?

律師解答首先旅遊合同有沒有車輛保管條款,這是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基礎,有約定按約定的條件旅行社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沒有約定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賓館有負責旅客的人身、財產不受侵犯的法律責任,可以向賓館進行索賠。具體方式為: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品質打折扣不能拿不可抗力當幌子

市民陳女士:去年我們組團去湖南遊玩,在旅遊合同上明明寫著全程入住四星及四星以上賓館。可是到了景區後我們入住的卻是農家樂,而且飯菜質量也不好,吃了兩天我一直拉肚子。但是對方表示進入景區都是這樣的賓館,屬於不可抗力。我想問律師遇到這樣的事情我該怎麼辦。

律師解答首先,旅遊過程中隨意改變約定的住宿條件,不屬於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在我國《民法通則》是指不可預見、不可預防和不能避免的客觀情況,出現不可抗力合同當事人可以免責。遊客在出現上述情況時,應將農家樂、飲食拍成照片,然後找導游要求調換賓館,調換不成向旅遊局投訴並要求減免旅遊費用。

幫遊客看孩子導游一定要盡心

市民薛女士:我是去年國慶節跟團出去的,在河南一家景區我去洗手間,臨時將7歲的兒子交給導游照看。可等出來就聽到有人大喊不好了,原來我兒子在水邊嬉戲時墜入湖中。現在雖然一年過去了,但我兒子因為呼吸道嗆水導致肺炎一直都不好。我想問一下景區和導游該承擔哪些責任,畢竟當初我是讓導游照看我的孩子,導游也答應了。

律師解答這個問題從訴訟角度來講,有兩方面的法律問題,首先從法律規定的程序上來講,《民事訴訟法》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一年,超過訴訟時效的有可能承擔敗訴的結果,因此提醒當事人在提起人身損害賠償時,不要忘記訴訟時效。如果是十八歲以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景區導游在接受口頭委託合同後,就自動產生提供安全旅遊的的義務,那麼景區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 對於旅行社的欺詐行為可以去消協投訴嗎應該怎麼投訴

關於旅遊投訴問題,一般旅遊局都會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如果你不知道號碼,也沒關系。電話打旅遊局就行,他們會主動告訴你投訴電話的。周末旅遊局負責投訴的有人輪流值班,趕上黃金周他們會晝夜有人值班,這方面應該放心。
投訴,肯定稍微麻煩一些,但為了你和他人的利益犧牲點兒個人時間,也應該值得。起碼可以出一口氣。
根據《旅遊投訴暫行規定》規定了以下幾種時效:
一、投訴時效:向旅遊投訴機關請求合法權益的投訴時效期間為60天,投訴時效從投訴者知道或應知道權利被侵害時算,有特殊情況的,旅遊投訴管理機關可以延長投訴時效期間。
二、受理時效:投訴管理機關接到投訴狀或口頭投訴,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7日內通知投訴者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三、應訴答復時效:投訴管理機關作出受理決定後,應當及時通知被投訴者。被投訴者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四、送達時效:旅遊投訴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用旅遊投訴處理決定書的形式在15日內通知投訴者和被投訴者。
五、申請復議時效:投訴者或被投訴者對旅遊投訴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60日內向處理機關的上一級旅遊投訴管理機關申請復議。
另外,我告訴你如何協投訴信。即:
(一)被投訴事由;
(二)調查核實過程;
(三)基本事實與證據;
(四)責任及處理意見。
旅遊投訴管理機關應當對被投訴者的書面答復進行復查

8. 哪些問題可以投訴到旅遊局

這個問題比較大。比如旅行社沒有履行旅遊合同,旅遊服務質量問題,旅遊景區管理混亂問題,旅遊景區亂收費問題,旅遊中強買強賣問題。總之,旅行中認為不合理不爽的問題都可以投訴。投訴既要受理恢復。當然,投訴並不是都有占理,都合理,接受投訴後旅遊局會調查得出結論。
希望採納。

9. 12301全國旅遊投訴熱線的受理范圍是什麼

遊客所遇到的,交通、景區、旅行社、OTA、咨詢類等等問題都可以聯系12301

10. 旅遊投訴處理辦法的旅遊投訴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公正處理旅遊投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旅行社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和《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旅遊投訴,是指旅遊者認為旅遊經營者損害其合法權益,請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旅遊執法機構(以下統稱「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對雙方發生的民事爭議進行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 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處理旅遊投訴。
地方各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建立、健全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旅遊投訴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在處理旅遊投訴中,發現被投訴人或者其從業人員有違法或犯罪行為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或者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條 旅遊投訴由旅遊合同簽訂地或者被投訴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遊投訴處理機構管轄。
需要立即制止、糾正被投訴人的損害行為的,應當由損害行為發生地旅遊投訴處理機構管轄。
第六條 上級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有權處理下級旅遊投訴處理機構管轄的投訴案件。
第七條 發生管轄爭議的,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可以協商確定,或者報請共同的上級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指定管轄。 第八條 投訴人可以就下列事項向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投訴:
(一)認為旅遊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的;
(二)因旅遊經營者的責任致使投訴人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訴人與被投訴人發生爭議的;
(四)其他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
第九條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社會調解機構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
(二)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已經作出處理,且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
(三)不屬於旅遊投訴處理機構職責范圍或者管轄范圍的;
(四)超過旅遊合同結束之日90天的;
(五)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旅遊投訴條件的;
(六)本辦法規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經濟糾紛。
屬於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的,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第十條 旅遊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訴人與投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投訴人、具體的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第十一條 旅遊投訴一般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一式兩份,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國籍、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及投訴日期;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所在地;
(三)投訴的要求、理由及相關的事實根據。
第十二條 投訴事項比較簡單的,投訴人可以口頭投訴,由旅遊投訴處理機構進行記錄或者登記,並告知被投訴人;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可以口頭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並進行記錄或者登記。
第十三條 投訴人委託代理人進行投訴活動的,應當向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提交授權委託書,並載明委託許可權。
第十四條 投訴人4人以上,以同一事由投訴同一被投訴人的,為共同投訴。
共同投訴可以由投訴人推選1至3名代表進行投訴。代表人參加旅遊投訴處理機構處理投訴過程的行為,對全體投訴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投訴請求或者進行和解,應當經全體投訴人同意。
第十五條 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以下處理:
(一)投訴符合本辦法的,予以受理;
(二)投訴不符合本辦法的,應當向投訴人送達《旅遊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本機構無管轄權的,應當以《旅遊投訴轉辦通知書》或者《旅遊投訴轉辦函》,將投訴材料轉交有管轄權的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並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十六條 旅遊投訴處理機構處理旅遊投訴,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實行調解制度。
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促使投訴人與被投訴人相互諒解,達成協議。
第十七條 旅遊投訴處理機構處理旅遊投訴,應當立案辦理,填寫《旅遊投訴立案表》,並附有關投訴材料,在受理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旅遊投訴受理通知書》和投訴書副本送達被投訴人。
對於事實清楚、應當即時制止或者糾正被投訴人損害行為的,可以不填寫《旅遊投訴立案表》和向被投訴人送達《旅遊投訴受理通知書》,但應當對處理情況進行記錄存檔。
第十八條 被投訴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提出答辯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第十九條 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應當對自己的投訴或者答辯提供證據。
第二十條 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對雙方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證據進行審查。
旅遊投訴處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收集新的證據,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關當事人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 需要委託其他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旅遊投訴調查取證委託書》,受委託的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二條 對專門性事項需要鑒定或者檢測的,可以由當事人雙方約定的鑒定或者檢測部門鑒定。沒有約定的,當事人一方可以自行向法定鑒定或者檢測機構申請鑒定或者檢測。
鑒定、檢測費用按雙方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由鑒定、檢測申請方先行承擔;達成調解協議後,按調解協議承擔。鑒定、檢測的時間不計入投訴處理時間。
第二十三條 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投訴人與被投訴人自行和解的,應當將和解結果告知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在核實後應當予以記錄並由雙方當事人、投訴處理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四條 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受理投訴後,應當積極安排當事雙方進行調解,提出調解方案,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十五條 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旅遊投訴之日起60日內,作出以下處理:
(一)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製作《旅遊投訴調解書》,載明投訴請求、查明的事實、處理過程和調解結果,由當事人雙方簽字並加蓋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印章;
(二)調解不成的,終止調解,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向雙方當事人出具《旅遊投訴終止調解書》。
調解不成的,或者調解書生效後沒有執行的,投訴人可以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在下列情形下,經旅遊投訴處理機構調解,投訴人與旅行社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做出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的決定,或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建議:
(一)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遊者預交旅遊費用損失的;
(二)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遊合同義務、造成旅遊者滯留,而實際發生了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費用的。
第二十七條 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應當每季度公布旅遊者的投訴信息。
第二十八條 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應當使用統一規范的旅遊投訴處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九條 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應當為受理的投訴製作檔案並妥善保管相關資料。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中有關文書式樣,由國家旅遊局統一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實施細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同時廢止。